《廣東省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禁止在濕地范圍內(nèi)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鷫、開墾、填埋濕地;
。ǘ┡鸥蓾竦鼗蛘哂谰眯越財酀竦厮;
。ㄈ┥米酝谔痢⑼谏、采砂、采礦、取土、取水、燒荒;
。ㄋ模┲苯优欧盼唇(jīng)處理或者排放不達(dá)標(biāo)的污水,傾倒、儲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zhì)、廢棄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濕生生物的化學(xué)物品;
。ㄎ澹┢茐聂~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電魚、炸魚、毒魚、絕戶網(wǎng)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茐囊吧鷦又参锏姆敝硡^(qū)、棲息地、原生地和遷徙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ㄆ撸┮M、放生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
。ň牛┎煞チ帜荆杉瘒一蛘呤≈攸c保護的野生植物;
。ㄊ┇C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
。ㄊ唬┢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tài)功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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