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省城鄉(xiāng)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fā)〔2015〕51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5年陽江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各縣(市、區(qū))執(zhí)行《2015年陽江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見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各縣(市、區(qū))落實提高城鄉(xiāng)低保補差水平,確保城鎮(zhèn)、農村低保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379元/人月、177元/人月,并嚴格執(zhí)行自2015年1月起對補差未達標的月份按更新至2015年5月1日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fā)低保救助資金。
三、各縣(市、區(qū))落實提高城鄉(xiāng)低保補差水平進展情況請于2015年5月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2015年陽江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單位:元/人月
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適用地方 |
420 |
270 |
各縣(市、區(qū)),海陵試驗區(qū)、陽江高新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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