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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guī)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陽府〔2018〕39號)
來源:市府辦 時間:2018-07-10 14:45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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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輕企業(yè)負擔,市政府決定第三批清理規(guī)范24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guī)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同步推進配套改革和制度規(guī)范建設,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對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清理規(guī)范相關中介服務后,要進一步強化監(jiān)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批清理規(guī)范的市政府部門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序號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驗資

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

市財政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財政部令2005年第28號)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事項己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擬進行回收投資當期財務會計報告審計

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

市財政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財政部令2005年第28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事項己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3

提供設立審批資本證明

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審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五條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同時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4

第三方驗資報告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變更、延續(x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5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市國土資源局

1.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8年第42號);

2.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年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材料

6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項目監(jiān)理報告編制

市財政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項目竣工驗收

市國土資源局

1. 《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十八條;

  2.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fā)〔2003〕21號)

具有相關監(jiān)理資質的單位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財政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項目竣工驗收”事項已取消,該項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7

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

采礦權審批

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8〕7號)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已包含該中介服務事項內容,為避免重復,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

8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設置防護距離的測繪圖編制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含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市環(huán)境保護局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防護距離測繪圖。

具有相關測繪資質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己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9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開展的施工期環(huán)境監(jiān)理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含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2001年第13號)

具有相關監(jiān)理資質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己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10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監(jiān)測或調查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含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市環(huán)境保護局

1.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2.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3. 《環(huán)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jiān)督檢查和竣工環(huán)保驗收管理規(guī)程(試行)》(環(huán)發(fā)〔2009〕150號)

省、市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或社會化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己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11

外商投資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申請人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審計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核準

市住房規(guī)劃建設局

《外商投資建筑業(yè)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2002年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2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市水務局

《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3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市水務局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水政〔1992〕7號)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4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市水務局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事項已取消,該項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15

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市農業(yè)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6年第5號)

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6

農作物種子生產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市農業(yè)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6年第5號)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7

農作物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市農業(yè)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6年第5號)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8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編制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審核

市文廣新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年修正);

2.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6號)

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

《廣東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7年版)》(粵機編辦發(fā)〔2017〕78號)無“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審核”許可事項,根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jiān)督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相應取消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19

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登記驗資

市管權限內的醫(y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zhí)業(yè)許可

市衛(wèi)生計生局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材料

20

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產品檢驗

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產品衛(wèi)生許可

市衛(wèi)生計生局

1.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

2. 《省級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產品衛(wèi)生行政許可規(guī)定》 (國衛(wèi)辦監(jiān)督發(fā)〔2014〕63號)

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

申請人可按照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規(guī)范要求,對產品自行檢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檢驗,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21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市人防辦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2003〕18號)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人防設計企業(yè)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2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審查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市人防辦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2003〕18號)第二十三條

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人防施工圖審查企業(yè)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23

人民防空工程監(jiān)理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市人防辦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2003〕18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人防監(jiān)理企業(yè)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陽府〔2017〕92號),“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事項已下放縣(市、區(qū))實施,相應取消市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保留縣(市、區(qū))級該項中介服務事項

24

申請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乙級資質所需的驗資及財務審計

市屬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審批

市保密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6號);

2.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fā)〔2012〕7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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